刑事案件回避的决定由谁做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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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案件回避的刑事决定由法院院长、检察院的案件检察长、公安机关的回避负责人做出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相关规定,如果是做出需要法院院长回避的,由法院的刑事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。

一、案件刑事案件回避的回避决定由谁做出

在刑事案件中,决定回避的决定由主体,依据回避的做出人员确定,例如审判人员、刑事检察人员、案件侦查人员的回避回避,应当分别由院长、决定由检察长、做出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一条

【回避的决定】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的回避,应当分别由院长、检察长、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;院长的回避,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;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,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。

【回避决定的效力】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,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。

【回避的复议】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,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。

二、回避制度是怎样的

回避制度,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,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。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。根据法律规定,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、书记员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和勘验人等。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,必须回避,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。所谓法定情形,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。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。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,回避的适用范围,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。

三、回避的事由具体包括哪些

回避制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。具体事由如下:

1.回避对象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。所谓近亲属通常是指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

2.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。这是指案件处理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自身的利益。

3.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。

律师在线提醒您,所谓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两种关系之外的社会关系,例如师生、同学、亲属、朋友关系等。其他关系并不一定引起回避后果,只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,才构成回避的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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